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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格拉底,任凭我们向他拿出什么理由来,他总是继续要求用另一个理由来说明这个理由。像这样追究下去,大概不会很久,迟早我们总要被逼到这样一步:我们再也找不出一个更进一步的理由,而且几乎可以肯定,在理论上甚至也不可能再发现进一步的理由了。从日常生活的普通信念出发,我们可以从一点到另一点节节被迫后退,一直达到某项普遍原则或者一个原则的某一事例为止,这个原则看上去是光辉透亮地自明的,它本身不可能再从任何更自明的东西推论出来了。就大多数日常生活问题而言,比如我们的食品是否真的富于营养而不含毒,都可以使我们向后追究到我们已经在第六章中讨论过的归纳法原则。但是从归纳法原则再向后追究过去,似乎便没有倒退的余地了。这个原则本身是我们推理时所经常使用的,有时是有意识地、有时是无意识地。但是,一切推理只要是从比较简单的自明原则出发,便不能导致我们以归纳法原则作为它的结论。对于其他逻辑原则也是如此。逻辑原则的真理对于我们是自明的,我们在解释证验的时候要用它。但是它们本身或者说至少其中有些是不能证验的。

    虽然如此,自明性并不只限于那些不能证明的普遍原则才有。许多逻辑原则一经承认之后,其余的也便可以从它们演绎出来;但是所演绎出来的命题却往往和那些没有证据的假设命题是一样地自明。不仅如此,一切算术命题也都能够从逻辑的普遍原则演绎出来,像“22=4”这样简单的算术命题更是和逻辑原则一样自明的。

    有些伦理原则诸如“我们应当追求美好的事物”看来也是自明的,尽管它们大有争论的余地。

    应当注意的是,就一切普遍原则的情况而论,处理熟悉事物的特殊事例总比普遍原则更加明显。譬如,矛盾律是说:没有一件事物能同时具有某种性质而又不具有该种性质。一了解这条规律,就会知道它是显然的。但是,例如说我们所看见的一朵特殊的玫瑰花不能同时是红的而又不是红的,便不是如此之显然了。当然很可能,玫瑰花某几部分是红的,而别的几部分又不是红的,再不然,玫瑰花也可能是粉红色的,而我们简直不知道是否可以把这种颜色称为红的;但是在前一种情形中,玫瑰花分明并不整个都是红的,在后一种情形中,我们只要按照“红”的精确定义判断,我们的答案在理论上便可以立刻确定。通常我们是通过特殊事例才能明了普遍原则。不需要事例的帮助便能随时把握普遍原则的,这是只有习惯于处理抽象的人们才能做得到的。

    除了普遍原则之外,其他自明的真理都是直接从感觉得来的。我们把这类真理叫作“知觉的真理”,把表达它们的判断称作“知觉的判断”。但是在这里,就需要相当的慎重才能够获得自明真理的精确性质。实际的感觉材料既不是真确的,也不是虚妄的。比如说,我们看见的某一块特殊的颜色的确是存在着:这并不是一个真确或虚妄的问题。的确是有这样的一块,的确是它有一定的形状和一定程度的光泽,的确它的周围被几种别的颜色环绕着。但是,这一块的本身,像感觉世界中任何其他的事物一样,和那些真确的事物或者虚妄的事物根本就不属于同一类,因此,说它是真确的,并不恰当。这样说来,不论从我们感官所获得的是什么自明的真理,它们必然跟从感官所得来的感觉材料不同。

    自明的知觉真理似乎共有两种,虽然分析到最后它们可能会合在一起。第一种仅仅断言感觉材料的存在而不加任何分析。我们看见了一块红色,我们便判断说“有如此如彼的一块红色”,或者更严格地说“它就在那里”;这是一种直观的知觉判断。当感觉的客体很复杂,我们把它提出来加以某种程度的分析的时候,就产生了第二种知觉判断。比如说,倘使我们看见了一块圆形的红色,我们便会判断说,“那块红色是圆形的”。这又是一个知觉判断,但是它和上述那个知觉判断在性质上不同。在这个判断中,我们的单一的感觉材料具有颜色又具有形状:颜色是红的,形状是圆的。我们的判断是先把这个材料分为颜色和形状,然后凭借红色是圆形的这一陈述又把它们结合到一道。这类判断的另一个实例是:“这个在那个的右边”,其中“这个”和“那个”可以看出是同时被看到的。在这种判断中,感觉材料所包含的各个成分是彼此相关的,我们所下的判断就是断言这些成分有这种关系。

    另一类直观的判断则是记忆的判断,它和感觉的判断类似,但却又完全不同。由于一个人对于客体的记忆很容易同时对于这个客体还有个映象,而映象并不是记忆的组成部分,所以关于记忆的性质就有混淆的危险。只要注意到映象是当前的,而又知道所记忆的是属于过去的,那么便很容易看清这一点。不仅如此,我们确实能够把我们的映象和记起的客体作出相当程度的比较,因此我们便往往可以知道在相当广阔的范围之内,我们的映象能准确到什么程度。但是,如果客体不是和映象相对立,如果客体不是在我们的心灵之前的某处,便不可能这样比较,也不可能这样认识了。因此,构成记忆的要素并不是映象,而是在心灵之前直接有着一个被认为是属于过去的客体。记忆的事实如果不是就这种意义而言,我们便不会知道曾经有过一个过去,我们对于“过去”这个词所了解的也便不至于比一个天生盲人对于“光”这个词所了解得更多。因此,就必然是有着记忆上的直观判断,而且我们有关过去的一切知识根本上都是依赖于它们的。

    虽然如此,记忆的这一情况也造成了疑难,因为它是非常之引入迷途的,因而使人对于一般直观的判断产生了怀疑。这种疑难非同小可。但是,首先让我们尽量缩小它的范围。概括地说,经验愈鲜明、时间又愈接近的,那么记忆的可靠性也就愈大。如果隔壁房屋在半分钟之前遭了雷击,那我对于自己所看见的和所听见的一切记忆便都非常可靠,要怀疑究竟有没有打过闪,那简直是荒谬可笑了。鲜明程度较差的经验,只要它们是最近发生的,也是一样可靠而不容怀疑的。我绝对肯定我现在坐的就是半分钟以前坐的那把椅子。回想这一天的时候,我发现有些事情是我完全可以肯定的,有些事情我也差不多可以肯定,还有一些事情在我经过一番思索,追想起种种连带的情况以后也能够加以肯定,但是有些事情我便决不能够肯定了。我完全肯定今天早上我吃过早饭。但是,如果我像哲学家那样对于早饭毫不关心,我就会抱着怀疑的态度了。至于吃早饭时候的谈话,其中有些我可以毫不费力地想起来,有些则需要费一番思索,有些只好存疑,还有些却一点也想不起来了。因此,我所记忆的一切,其自明的程度有着一系列的等级差别,我的记忆的可靠程度和这个等级是相应的。

    因此,对于记忆错误的这一疑难问题,第一个解答就是:记忆有着自明性上的次第程度,这种自明性的次第程度和记忆可靠性的次第程度是相应的,在我们记忆中那些新近发生的和记忆鲜明的事件,它的完全可靠性可以达到完全自明的限度。

    虽然如此,坚决相信完全虚妄记忆的事例似乎也有。以这些事例而论,大概真正所记忆的东西就其直接在心灵之前这种意义而言并不是所误信的东西,尽管它和所误信的东西有着一般的联系。据传乔治第四常常说他参加过滑铁卢之战,最后终于他自己也就这样相信了。在这种情况中,他所直接记忆的是他自己的重复其词;对于他所断言的那个信念如果有过则是由于联想记起来的断言而产生出来的,因此,那并不是一件记忆的真情实况。有些记忆错误的情况大概都可能用这种方式来解决:即严格说来,可以看出它们都不是记忆的真情实况。

    关于自明性的一个要点,已经由记忆的情况加以明确了,那就是,自明性是有等级之分的:这并不是一种性质上存不存在的问题,而是一种性质上存在多少的问题,在等级上,它可以从绝对肯定的程度直到几乎不可察觉的微乎其微。知觉的真理和某些逻辑的原则,都具有程度极高的自明性;直接记忆的真理,也有着几乎同等之高的程度,归纳法原则比起某些其他逻辑原则来,自明性较低,比如,比起“一切从真确的前提得出的,必然是真确的”来,便是如此。记忆所隔的时间越久、越模糊时,自明性也便递次减低;逻辑真理和数学真理变得愈复杂时,它们的自明性也便越低概略地说。关于内在的伦理价值或者审美价值所作的判断,可能有些自明性,但是并不多。

    在知识论中,自明性的程度很重要,因为既然命题不真确也可以似乎可能具有某种程度的自明性,所以就不需要把自明性和真理之间的一切关系通盘放弃,而只需说:遇有冲突时,便应当保留自明性较强的命题而摒弃那自明性不够的命题。

    然而根据以上所说明的,似乎非常有可能,在自明性之中结合有两个不同的概念:其中一个概念与最高度的自明性相应,其实也就是真理一贯正确无误的保证;另一个概念是和所有其他自明性程度相应的,因此便不提供无误的保证,只不过是一种或大或小的假定罢了。然而这只是一种提法,现在我们还不能对它作更进一步的发挥。在真理的性质问题解决之后,我们将再回到自明性的问题上来,它与区别知识和错误的问题是有关的。

    第十二章 真理和虚妄

    我们关于真理的知识是和关于事物的知识不相同的,它有个反面,就是错误。仅就事物而论,我们可以认识它们,也可以不认识它们,但是没有一种肯定的思想状态,我们可以把它描述为是对事物的错误知识;无论如何,只要我们是以认识的知识为限时,情形便是如此。无论我们所认识的是什么,它总归是某种东西:我们可以从我们的认识作出错误的推理,但是认识本身却不可能是靠不住的。因此,谈到认识,便没有二元性。但是,谈到关于真理的知识便有二元性了。对于虚妄的,我们可以像对真确的是一样地相信。我们知道,在许许多多问题上,不同的人抱有不同的和势不两立的见解:因此,总归有些信念是错误的。既然错误的信念和真确的信念一样地常常被人坚持,所以如何把错误的信念从真确的信念中区别出来,就成了一个难题。在一件已知事例中,如何能够知道我们的信念不是错误的呢这是一个极其困难的问题,对于这个问题,不可能有完全满意的答案。然而,这里有一个初步问题比较不大困难:即我们所说真确的和虚妄的是什么意义这个初步问题就是我们本章所要考虑的。

    在本章里,我们不问我们如何能够知道一种信念是真确的还是虚妄的,我们只问:一种信念是真确的还是虚妄的这个问题是什么意义。对于这个问题的明确答案,有助于我们对哪些信念是正确的这个问题获得一个解答,但是,目前我们只问“什么是真确的”“什么是虚妄的”而不问“哪些信念是真确的”和“哪些信念是虚妄的”。把这些不同的问题完全分开来是非常重要的,因为这两者的任何混淆所产生的答案,实际上对任何一个问题都不适用。

    倘使我们想要发现真理的性质,便有三点应当注意,任何理论都应当满足这三个必要条件。

    1我们的真理理论必须是那种承认有它的反面即虚妄的理论。许多哲学家都未能很好地满足这个条件:他们都是根据我们在思想上认为应是真确的东西来构造起理论,于是就极难为虚妄找到一个位置。在这方面,我们的信念理论必须有别于我们的认识理论,因为就认识而论,不必考虑任何反面。

    2就真理和虚妄的相互关联而言,倘使没有信念,便不可能有虚妄,因而便也不可能有真理;这是显而易见的。倘使我们设想一个纯粹物质的世界,在这个世界里就会没有虚妄的位置,即使其中有可以称为“事实”的一切,但是它不会有真理,这是就真理和虚妄属于同类事物而言。事实上,真理和虚妄是属于信念和陈述的性质:因此,一个纯粹物质的世界就既不包括信念又不包括陈述,所以也就不会包括有真理或虚妄。

    3但是,正和刚才我们上面所说的相反,应该注意:一种信念是真理还是虚妄,永远有赖于信念本身之外的某种东西而定。如果我相信查理第一死在断头台上,那么我的信念就是真确的,这并不是由于我的信念的任何内在性质,关于这一点,只凭研究信念,就可以发现,而是由于两世纪半以前所发生的历史事件。如果我相信查理第一死在他的床上,我的信念就是虚妄的;不管我的信念鲜明程度是如何高或者如何慎重才达到这个结论的,一概阻止不了这个信念之为虚妄,那原因就在于许久以前所发生的事实,而不在于我的信念的任何内在性质。因此,虽然真理和虚妄是信念的某些性质,但是这些性质是依赖于信念对于别种事物的关系,而不是依赖于信仰的任何内在性质。

    上述的第三个必要条件,引导我们采取了这种见解,即认为真理存在于信念和事实相符的形式之中;整个说来,这种见解在哲学家中是最普遍的。然而,要发现一种无可反驳的相符形式,决不是一桩容易的事情。一部分就是由于这一点,一部分也由于觉得:倘使真理存在于思维和思维以外的某种东西的相符之中,那么在已经达到真理时,思维也永远不会知道的,许多哲学家就都想给真理找一个定义,即真理并不存在于与完全在信念之外的某种东西的关系。真理在于一致性的学说曾尽了最大的努力,想要提出这样的定义来。据说,在我们的信念体系中,缺乏一致性就是虚妄的标志。而一个真理的精髓就在于构成为一个圆满的体系,也就是构成为大真理的一部分。

    然而,这种看法有一个很大的困难,或者毋宁说,有两个极大的困难。第一个是:我们没有理由来假定只可能有一个一致的信念体系。也许一个小说家用他丰富的想象力,可以为这个世界创造出来一个过去,与我们所知道的完全相合,但是与实在的过去却又完全不同。在科学事实里,往往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假说,都可以说明我们对于某一问题所已知的一切事实;虽说在这种情况中,科学家们总想找出一些事实,目的只在于证明一个假说而排斥其余的,但是还没有理由说他们应该永远获得成功。

    再者,在哲学里,两种敌对的假说都能够说明一切事实,这似乎并不罕见。因此,举例来说,人生可能是一场大梦,而外部世界所具有的实在程度不过是像梦中的客体所具有的实在程度而已;但是,尽管这种看法和已知的事实似乎并非不一致,然而还是没有理由要选择这种看法而抛弃掉普通常识看法,根据普通常识看法,别的人和别的事物都确实存在着。这样,一致性作为真理的定义就无效了,因为没有证据可以证明只有一个一致性的体系。

    对于真理的这个定义,还有另外一个反驳,即认为“一致性”的意义是已知的,而在事实上,“一致性”却先假定了逻辑规律的真理。两个命题都真确时,它们是一致的;当至少其中一个是虚妄时,彼此就不一致了。现在,为了要知道两个命题是否都是真确的,我们就必须知道像矛盾律这样的真理。比如说,根据矛盾律,“这棵树是一棵山毛榉”和“这棵树不是一棵山毛榉”这两个命题就不是一致的。但是倘使以一致性来检验矛盾律本身,我们便会发现:倘使我们假定它是虚妄的,那么便再没有什么东西是与其他东西不一致的了。这样,逻辑规律所提供的乃是架子或框架,一致性的试验只是在这个框架里适用;它们本身却不能凭借这种试验而成立。

    由于上述两个原因,便不能把一致性作为提供了真理的意义而加以接受,虽则一个最重要的真理验证,往往是要在相当数量的真确性之后才成为已知的。

    因此,我们不得不又回到了原来的问题把符合事实看成是构成真理的性质。我们所谓“事实”是什么,信念和事实间所存在的相应关系的性质又是什么为了使信念真确起见,这些仍然应当精确地加以界定。

    根据我们的三个必要条件而论,我们就必须找出一种真理的理论来,1它许可真理有一个反面,即虚妄,2把真理作为是信念的一个性质,但3使真理的性质完全有赖于信念对于外界事物的关系。

    因为必须容许有虚妄存在,所以便不可能把信念认作是心灵对一个单独客体的关系了;当然,这个客体是指我们所相信的东西。如果信念就是如此,我们便会发现,它将会和认识一样地不承认真理的反面虚妄,从而就会永远是真确的了。这一点可以举例说明。奥赛罗虚妄地相信苔丝狄蒙娜爱着卡西欧。我们不能说,这种信念存在于对一个单独客体“苔丝狄蒙娜对于卡西欧的爱情”的关系之内。因为如果真有这样一个客体,这个信念就会是真确的了。事实上并没有这一客体,因此,奥赛罗便不能对这样的客体有任何关系。为此,他的信念便不能存在于对这个客体的关系之内。

    或者可以说,他的信念是对另一个不同的客体“苔丝狄蒙娜爱卡西欧”的一种关系;但是,当苔丝狄蒙娜并不爱卡西欧的时候,却来假设有这样一个客体,这和假设有“苔丝狄蒙娜对卡西欧的爱情”差不多是同样困难。为此,最好是觅得一种信念的理论,而这种理论不使信念存在于心灵对于一个单独客体的关系之内。

    通常,总是把关系认为永远是存在于两造之间的,但是事实上并不永远如此。有些关系要求三造,有些要求四造,诸如此类。例如,以“之间”这个关系为例。仅就两造而论,“之间”这个关系就是不可能的;三造才是使它成为可能的最小数目。约克是在伦敦和爱丁堡之间,但假如世界上仅有伦敦和爱丁堡,那么在一个地方与另一个地方之间便不可能有什么东西了。同样,嫉妒也需要有三个人才行:没有一种关系不至少牵涉到三个人的。像“甲希望乙可以促成丙和丁的婚姻”这样的命题,则牵涉到四造的关系;那就是说,甲、乙、丙和丁都在内,所牵涉到的关系,除了以牵涉到全体四个人的形式表达以外,再不可能有其他形式来表达。这样的事例可以无穷无尽,但我们所说的已经足以表明,有些关系在它们发生之前不止于需要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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