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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孝〔三五〕,莫肯收举。袁元服功德爵位,子孙巍巍,仁君所见。越王勾践民生三子与乳母〔三六〕。孟尝君对其父:若不受命于天,何不高户,谁能及者。〔三七〕夫学问贵能行,君体博雅〔三八〕,政宜有异乎”答曰:“齐、越〔三九〕之事,敬闻命矣。至于元服,其事如此。明公〔四0〕既为乡里〔四一〕,超然远览〔四二〕,何为过聆晋语〔四三〕,简在心事乎〔四四〕”于是欣然悦服,续以大言:“苟有过,人必知之,〔四五〕我能胜仲尼哉”元服子夏甫〔四六〕,前后征命,终不降志〔四七〕,亚作者之遗风矣〔四八〕。正甫〔四九〕亦有重名,今见沛相〔五0〕。载德五世〔五一〕,而被斯言之玷〔五二〕;恐多有宣公之论,故备记其终始。

    〔一〕 意林有“母”字,误衍。

    〔二〕 拾补云:“原,御览京,下同,后汉书袁闳列传注正引作京。”朱筠曰:“后汉书袁闳列传注引此原作京。案:原字仲誉,礼记:赵文子与叔誉观乎九原。从原是也。”朱锡庚曰:“案:京、原二字,古本通用,国语:赵文子与叔向游于九京。正作京字。”徐氏拾补识语曰:“谨案:古字通,如九原为九京矣。其字仲誉,原读乡原之原,誉读大夫曰誉之誉。”器案:御览见卷三六二。意林、天中记二四引亦作“京”。

    〔三〕 后汉书袁安传:“安子,京、敞最知名。京字仲誉,习孟氏易,作难记三十万言,初拜郎中,稍迁侍中,出为蜀郡太守。”

    〔四〕 “始加”,意林“时生”。

    〔五〕 “官”,后汉书注作“僚”。

    〔六〕 “会”,意林“来”。

    〔七〕 后汉书安纪:“永初三年春正月庚子,皇帝加元服。”注:“元服,谓加冠也。士冠礼曰:令月吉辰,加尔元服。郑玄云:元,首也。”器案:后汉书和纪:“永元三年春正月甲子,皇帝加元服。”注引东观记曰:“时太后诏袁安为宾,赐束帛乘马。”则是两朝嘉礼,安父子相继加会,则元服之为字,别有取乎此也,惜应说犹未尽耳。

    〔八〕 拾补曰:“凡行礼,有司奏中严,谓庄严也。后汉书注引作临庄,此当避明帝讳。”器案:本书穷通篇司徒中山祝恬条:“

    即严便出。”用法与此正同。后汉书吴汉列传:“每当出师,朝受诏,夕即引道,初无办严之日。”注:“严即装也,避明帝讳,故改之。”又陈纪传:“纪见祸乱方作,不复辨严,即时之郡。”注:“严读庄也。”通鉴八四注:“治严,犹治装也。”又一三四注:“严,装也,成严,谓装束已成,俟期而发也。”案李、胡说是,此文临严,当读临装,与垂出始合。汉书王嘉传:“嘉遂装出见使者,再拜受诏。”则临装即左传宣公二年所谓“盛服将朝”也。卢说非是。

    〔九〕 “出”,意林误作“老”。

    〔一0〕“适”,意林作“儿”。

    〔一一〕札移曰:“案加当作嘉。”器案:何本、胡本、意林、后汉书注俱作“嘉”,当据改正。

    〔一二〕续汉书百官志一:“司徒公一人。”本注:“掌人民事,凡教民孝弟,逊顺谦俭,养生送死之事,则议其制,建其度。凡四方民事功课,岁尽,则奏其殿最,而行赏罚。凡郊祀之事,掌省牲视濯,大丧则掌奉安梓宫。凡国有大疑大事,与太尉同。世祖即位,为大司徒,建武二十七年去大。”

    〔一三〕易蹇卦象曰:“王臣蹇蹇,匪躬之故。”

    〔一四〕诗大雅烝民序:“烝民,尹吉甫美宣王也;任贤使能,周室中兴焉。”纲目集览二九:“凡王室中否而再兴,谓之中兴。春秋序:绍开中兴。注:中,直仲反。”

    〔一五〕尚书大诰:“若考作室,既底法,厥子乃弗肯堂,矧肯构。”伪孔传:“以作室喻政治也。父已致法,子乃不肯为堂基,况肯构立屋乎”

    〔一六〕器谨案:夷、叔谓伯夷、叔齐也,此为错举人名之例。三国志魏书公孙瓒传注引汉晋春秋:“袁绍与瓒书:爱过夷、叔,分着丹青。”又王昶传:“昶戒子书:若夫山林之士,夷、叔之伦,甘长饿于首阳,安赴火于绵山。”书钞引应璩与扬州刺史刘文爽书:“足下内挹夷、叔之清节,外播二南之惠政。”乐府诗集引魏明帝步出夏门行:“步出夏门,东登首阳山,嗟哉夷、叔,仲尼称贤。”三国志蜀书郤正传:“释讥云:褊夷、叔之高怼。”又魏书刘廙传注引傅子:“夷、叔忤武王以成名。”治要引傅子重爵篇:“不知所以致清,则虽举夷、叔,必犯其制矣。夫授夷、叔以事而薄其禄,使夷、叔有父母,则夷、叔必犯矣。”文选辨命论:“夷、叔毙淑媛之言。”注引崔玮七蠲:“三王行化,夷、叔隐己。晋书羊祜传:“武帝听羊祜不以侯敛诏:此夷、叔所以称贤,季子所以全节也。”又杜预传:“预遗令曰:北望夷、叔。”弘明集正诬论:“夷、叔馁死。”广弘明集释疑论:“夷、叔至仁,饿死西山。”陶渊明饮酒诗:“夷、叔在西山。”鲍照拟古诗:“徒称夷、叔贤。”南齐书张敬儿传:“太祖报沈攸之书云:比踪夷、叔。”梁书刘显传:“刘之遴乞皇太子为刘显志铭启:之遴尝闻夷、叔、柳惠,不逢仲尼一言,则西山饿夫,东国黜士,名岂施于后世。”王敬则与齐太祖书:“卿尝比迹夷、叔,何一旦行过桀、纣。”姚思廉梁书袁昂传论曰:“及抗疏高祖,无亏忠节,斯亦存夷、叔之风矣。”法苑珠林五五:“夷、叔至仁而饿死。”陈师道徐州学记:“治始于伏羲,更虞、夏、商至周而大备;行始于伊尹,更夷、叔、柳下惠至孔子而大成。”皆称伯夷、叔齐为夷、叔也。

    〔一七〕论语先进篇:“政事:冉有,季路。”

    〔一八〕“三郡”疑当作“二郡”,积画之误也,传言:“历广汉、南阳太守。”

    〔一九〕书钞设官部引汉官仪:“大府,秩二千石。”上列者,盖指二千石以上之大吏也。后汉书赵典传:“身从衣褐之中,致位上列。”典时为太常,太常卿中二千石。曹植求自试表:“爵在上列。”江淹陆平原羁宦诗:“服义追上列,矫迹侧宫臣。”

    〔二0〕意林删“贺”名,作“早丧妻,不肯娶”,盖蒙上“伯楚”言。

    〔二一〕大德本“尹”误“用”。

    〔二二〕家语弟子解:“曾参后母,遇之无恩,而供养不衰,及其妻以藜蒸不熟,遂出之,终身不娶妻,其子元请焉,告其子曰:高宗以后妻杀孝己,尹吉甫以后妻放伯奇;吾上不及高宗,中不及吉甫,庸知其得免于非乎”汉书王吉传:“骏为少府,时妻死,因不复娶,或问之,骏曰:德非曾参,子非华、元,亦何敢娶”如淳注:“华与元,曾参之二子也。韩诗外传曰:曾参丧妻不更娶,人问其故,曾子曰:以华元善人也。”颜氏家训后娶篇:“吉甫、贤父也,伯奇、孝子也,以贤父御孝子,合得终于天性,而后妻闲之,伯奇遂放。曾参妇死,谓其子曰:吾不及吉甫,汝不及伯奇。王骏丧妻,亦谓人曰:我不及曾参,子不如华、元。并终身不娶。”琴操:“尹吉甫子伯奇,母早亡,更娶后妻,乃谮之吉甫曰:

    伯奇见妾美,有邪念。吉甫曰:伯奇慈心,岂有此也妻曰:置妾空房中,君登楼察之。乃取蜂置衣领,令伯奇掇之,于是吉甫大怒,放伯奇于野。宣王出游,吉甫从,伯奇作歌以感之,宣王曰:此放子之词也。吉甫感悟,射杀其妻。”又案:后汉书朱晖传注引华峤书曰:“晖年五十失妻,昆弟欲为继室。晖叹曰:时俗希不以后妻败家者。遂不复娶。”朱晖之言,可与此互参。

    〔二三〕“使”,意林“便”。

    〔二四〕礼记檀弓上:“舜葬于苍梧之野,盖二妃未之从也。”

    〔二五〕汉人习以经典并称,汉书孙宝传:“周公上圣,召公大贤,尚犹有不相说,着于经典。”后汉书皇后纪上和熹邓皇后:“昼修妇业,暮诵经典,家人号曰诸生。”又朱佑传:“宜令三公,并去大名,以法经典。”又赵典传:“赵典字仲经。”义取相应。释名释典艺:“经,可常用也。”亦谓经即典耳。

    〔二六〕后汉书赵咨传:“遗书敕子胤:今则不然,并棺合椁,以为孝恺,丰资重襚,以昭恻隐,吾所不取也。昔舜葬苍梧,二妃不从,岂有匹配之会,守常之所乎圣主明王,其犹若斯,况于品庶,礼所不及。古人时同即会,时乖则别,动静应礼,临事合宜。”三国志魏书文纪引典论终制篇:“舜葬苍梧,二妃不从,延陵葬子,远在嬴、博,魂而有灵,无不之也。”

    〔二七〕“之”,意林“作”。

    〔二八〕拾补云:“本传不言。”

    〔二九〕续汉书百官志一:“司空公一人。”本注曰:“掌水土事,凡营城起邑,浚沟洫,修坟防之事,则议其利,建其功。凡四方水土功课,岁尽,则奏其殿最,而行赏罚。凡郊祀之事,掌扫除乐器,大丧,则掌将校复土。凡国有大造大疑,谏争与太尉同。世祖即位为大司空,建武二十七年去大。”

    〔三0〕拾补:“孙云:伯应名酆,桓帝九年为司空。”器案:后汉书桓纪:“延熹九年十二月,光禄勋汝南宣酆为司空。”注:“

    酆字伯应,封东阳亭侯。”又灵纪:“建宁元年夏四月戊辰,司空宣酆免。”则仲瑗之为萧令,当在桓末灵初。

    〔三一〕后汉书吕布传:“临别,把臂言誓。”广绝交论:“自昔把臂之英,金兰之友。”

    〔三二〕系辞下文。

    〔三三〕意林、御览三六一引风俗通:“不举并生三子。俗说:生子至于三,似六畜,言其妨父母,故不举之也。谨案:春秋国语:越王句践令民生二子者,与之饩,生三子者,与之乳母。三子力不能独养,故与乳母,所以人民繁息,卒灭强吴,雪会稽之耻,行霸于中国也。古陆终氏娶于鬼方,谓之女嬇,是生六子,皆为诸侯。今人多生三子,子悉成长,父母完安;岂有天所孕育,而害其父母兄弟者哉”

    〔三四〕史记孟尝君列传索隐引风俗通:“俗说:五月五日生子,男害父,女害母。”疑即此文。刘昌诗芦浦笔记一:“风俗通云:五月五日生子,男害父,女害母。故田文生而婴告其母,令勿举,且曰:长与户齐,将不利其父母。余考南史,王镇恶以是日生;家人以俗忌,欲出继疏宗,其祖猛曰:孟尝君以恶月生而相齐,是儿亦将兴吾门。故名镇恶。又北史齐南阳王倬,五月五日生,脑不坏,死四百余日,颜色如生。唐崔信明生时五月五日,日方中,有异雀鸣集庭树。观此,则俗忌之说,固不足信也。”吴翌凤镫窗丛录一袭其说文海披沙:“五月五日,古人忌之,然田文称豪齐国,胡广天下中庸,崔信明以文章名,王镇恶以将略显,汉王凤、晋纪迈、张嘉、金田时秀,皆有时称;唯南阳王绰不轨被杀,道君皇帝终陷虏庭,若二人者,不举可也。”案:论衡四讳篇:“四曰讳举正月、五月子,以为正月、五月子,杀父与母,不得举也,已举之,父母祸死,则信而谓之真矣。”后汉书张奂传:“凡二月、五月产子,及与父母同月生者,悉杀之,奂示以义方,严加赏罚,风俗遂改。”通典六九引田琼四孤议有“俗人五月生子,妨忌之不举者”。此亦当时有关此种迷信风俗之记载。

    〔三五〕后汉书陈蕃传:“民有赵宣,葬亲而不闭埏隧,因居其中,行服二十余年,乡邑称孝,州郡数礼请之,郡内以荐蕃。蕃与相见,问及妻子,而宣五子皆服中所生。蕃大怒曰:圣人制礼,贤者俯就,不肖企及。且祭不欲数,以其易黩故也。况乃寝宿冢藏,而孕育其中,诳时惑众,诬行鬼神乎遂致其罪。”此亦当时以服中生子为犯礼伤孝之事。

    〔三六〕越语上:“生三人,公与之母。”韦注:“母,乳母也。”

    〔三七〕史记孟尝君列传:“初,田婴有子四十余人,其贱妾有子名文,文以五月五日生,婴告其母曰:勿举也。其母窃举生之,及长,其母因兄弟而见其子文于田婴。田婴怒其母曰:吾令若去此子,而敢生之,何也文顿首,因曰:君所以不举五月子者何故婴曰:五月子者,长与户齐,将不利其父母。文曰:人生受命于天乎将受命于户邪婴默然。文曰:必受命于天,君何忧焉。必受命于户,则可高其户耳,谁能至户者。”御览二一引“

    至”下有“户”字

    〔三八〕大德本“博”作“将”。

    〔三九〕“越”原作“楚”,拾补云:“钱改越。”器案:此盖传钞者习闻“齐、楚之事”之文而臆改之,钱校是,今从之。

    〔四0〕通鉴九四注:“汉、魏以来,率呼宰辅岳牧为明公。今峤呼侃为仁公,盖取天下归仁之义。”器案:仁公之说,又可移注上文之仁君也。

    〔四一〕乡里,犹言同乡,谓俱为汝南人也。世说新语贤媛篇:“许允为吏部郎,多用其乡里,魏明帝遣虎贲收之。其妇出诫允曰:明主可以理夺,难以情求。既至,帝覈问之。允对曰:举尔所知,臣之乡人,臣所知也。云云。”

    〔四二〕汉书陈汤传:“远览之士,莫不计度。”又叙传上:“超然远览,渊然深识。”后汉书桓纪:“远览复子明辟之义,近慕先姑归授之法。”

    〔四三〕“晋语”,拾补云:“疑。”拾补识语云:“谨案:晋、齐同字,当谓齐东野人之语也。”器案:疑当作“昔语”。

    〔四四〕论语尧曰篇:“帝臣不蔽,简在帝心。”集解:“言桀居帝臣之位,罪过不可隐蔽,以其简在天心故。”

    〔四五〕论语述而篇:“子曰:丘也幸,苟有过,人必知之。”

    〔四六〕袁闳字夏甫,传附袁安传。

    〔四七〕论语微子篇:“子曰:不降其志,不辱其身,伯夷、叔齐与”

    〔四八〕论语宪问篇:“子曰:作者七人矣。”

    〔四九〕袁忠字正甫,传附袁安传。

    〔五0〕史记高祖功臣侯者年表:“至太初,百年之间,见侯五。”汉书王莽传上:“宣帝曾孙有见王五人。”师古曰:“王之见在者。”器案:此文之“见沛相”,与“见侯”、“见王”,见字义俱同,犹今言现在也。传云:“初平中为沛相。”

    〔五一〕御览四七0引司马彪续汉书:“袁安字召公,桓帝初,迁太尉。弟汤,字仲和,累迁司徒。汤有子逢、成、隗。成左中郎;逢字周阳,灵帝时为司空。隗字次阳,亦至司徒、太傅,封都乡侯。四叶五公。又见群辅录范书安传曰:“初,安父殁,母使安访求葬地,道逢三书生,问安何之,安为言其故,生乃指一处云:葬此地,当世为上公。须臾不见。安异之,于是遂葬其所占之地,故累世隆盛焉。”又见录异记后汉纪二五:“光熹元年,四月壬戌,诏以袁隗为太傅,曰:后将军袁隗,德量宽重,奕世忠恪。”案后汉书袁绍传:“伍琼等阴为绍说卓曰:袁氏树恩四世,门生故吏,遍于天下。”是当时俱谓袁氏隆盛,蝉联四世,应氏独曰五世,盖自仲瑗弃郡归袁,于撰述此书时,并袁绍而计之也。

    〔五二〕诗大雅抑:“白圭之玷,尚可磨也;斯言之玷,不可为也。”

    风俗通义愆礼第三〔一〕

    夫圣人之制礼也,事有其制,曲有其防〔二〕,为其可传,为其可继〔三〕,贤者俯就,不肖跂及〔四〕。是故子张过而子夏不及,〔五〕然则无愈;子路丧姊〔六〕,期而不除,仲尼以为大讥〔七〕;况于忍能矫情,直意而已也哉诗云:“不愆不忘,帅由旧章〔八〕。”论语:“不为礼,无以立。〔九〕”故注近世苟妄曰愆礼也。

    〔一〕 苏颂曰:“礼第三,子抄云:第八。”案愆籀文作。

    〔二〕 汉书礼乐志:“事为之制,曲为之防,故称:礼经三百,威仪三千。”师古曰:“言每事立制,委曲防闲也。”王念孙读书杂志曰:“案大事曰事,小事曰曲。事为之制,礼仪三百也;曲为之防,威仪三千也。礼器:曲礼三千。郑注:曲犹事也。中庸:其次致曲。注:曲犹小小之事也。淮南缪称篇:察一曲者。高诱注曰:一曲,一事也。主术篇曰:不偏一曲,不党一事。事为之制,曲为之防,相对为文,则曲非委曲之谓。”

    〔三〕 礼记檀弓上:“弁人有其母死而孺子泣者,孔子曰:哀则哀矣,而难为继也。夫礼为可传也,为可继也,故哭踊有节。”又见家语曲礼子贡问篇。

    〔四〕 大德本“跂”误“跋”,各本俱作“跂”,今改。礼记檀弓上:“子思曰先王之制礼也,过之者俯而就之,不至焉者,跂而及之。”家语曲礼子贡问篇:“先王制礼,过之者俯而就之,不至者企而及之。”后汉书陈蕃传注:“礼记曰:三年之丧,可复父母之恩也,贤者俯而就之,不肖者企而及之。”

    〔五〕 论语先进篇:“子贡问:师与商也孰贤子曰:师也过,商也不及。曰:然则师愈与子曰:过犹不及。”

    〔六〕 大德本“姊”误作“”,各本俱作“姊”,今据改正。

    〔七〕 礼记檀弓上:“子路有姊之丧,可以除之矣,而弗除也。孔子曰:何弗除也子路曰:吾寡兄弟而弗忍也。孔子曰:

    先王制礼,行道之人,皆弗忍也。子路闻之,遂除之。”上引家语,即袭用此文。

    〔八〕 “帅”,拾补校作“率”。案胡本、钟本作“率”,然此疑仲远用三家诗。

    〔九〕 论语季氏篇“不为礼”作“不学礼”,隋书何妥传作“不读礼”。

    九江太守〔一〕武陵〔二〕陈子威〔三〕,生不识母,常自悲感;游学京师,还于陵谷中,见〔四〕一老母,年六十余,因就问:“

    母姓为何”曰:“陈家女李氏。”“何故独行”曰:“我孤独,〔五〕欲依亲家。”子威再拜长跪自白曰:“子威少失慈母〔六〕,姓陈〔七〕,舅氏亦李,又母与亡亲同年,会遇于此,乃天意也。”因〔八〕载归家,供养以为母〔九〕。

    〔一〕 汉书地理志上,九江郡注引应劭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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